• 每天学心理学-从这里开始,最好的心理学学习平台。提供专业的心理健康服务,其中设计到了职场心理、亲子家庭、两性心理、情绪管理、心灵探索、心理科普等。
  • 每天学心理学-从这里开始,最好的心理学学习平台。提供专业的心理健康服务,其中设计到了职场心理、亲子家庭、两性心理、情绪管理、心灵探索、心理科普等。

心理学分析未成年人的暴力犯罪

犯罪心理学 管理员 1082次浏览 已收录 0个评论

实现依法治国, 建立和谐社会, 防范和打击群体化职务犯罪应是必不可少的一环。 本文首先分析了当前群体化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其次, 着重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阐释了群体化职务犯罪所具有的群体认知失调、 罪责连带、 内聚力强及轴心人物的荫庇等方面的心理。 最后, 提出了消除群体化职务犯罪的对策。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改革不断深入, 社会转型期的阵痛日益加剧, 社会结构发生巨大变化, 必然导致政治体制、 社会机制、 价值观念等方面的巨变和冲突, 各种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加剧, 不可避免地引起了一定程度的社会震荡, 一个突出表现就是群体性职务犯罪现象日渐增多, 并且规模、 形式、 影响呈不断升级之势[1 ]。

这种新型职务犯罪形式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 政治、 经济、 文化原因, 但与公职人员的个体、 群体及其相互影响有很大的关系。因此, 对群体化职务犯罪进行社会心理学的分析、 研究有极其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 群体化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在人们的一般观念中, 犯罪的主体通常是单个的自然人。

随着社会、 国家的转型, 犯罪主体也在悄悄地发生嬗变。其中之一便是群体化的职务犯罪,即群体化的公职人员的犯罪。 这里所说的公职人员的范围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相同, 具体包括两类人员: 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 包括: 1、 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 即国家各级权力机关、 行政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 军事机关、 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 国有公司、 企业单位、 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 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 企业单位、 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 企业单位、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即依照法律规定选举或者任命产生, 从事某项公共事务管理的人员, 包括农村村民委员会、 城镇居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另一类是准国家工作人员, 即受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 企业单位、 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委托, 以承包、 租赁等方式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2 ]。

群体化的职务犯罪是多层次、 多岗位的公职人员结成一定的集合体, 他们遵守共同的行为规范,相互依赖, 相互影响, 并且有着共同的犯罪目标。 它是经济发展呈多元化、 利益主体不同所分化的产物。

其实质是以单位名义利用公权, 牟取群体利益和个人非法利益的犯罪行为。

与自然人犯罪相比, 群体化的职务犯罪呈现出别样的特点:

1、 犯罪主体的群体化。

自然人犯罪往往是 “孤军作战” , 犯罪主体比较单一, 而群体化的职务犯罪都是 “兵团作战” , 犯罪主体呈现出复数性、 群体性。比如曾一度轰动全国的两大群体走私案件, 仅湛江海关走私案中涉案的公职人员就多达132 名, 而在厦门特大走私案中, 海关与党、 政、 军、 警、 金融的数百名官员参与其中, 大面积的公职人员犯罪令人触目惊心。

2、 成员的心理特征相似。

社会心理学的理论告诉我们, 当群体成员拥有相似的态度或目的时, 他们就彼此吸引, 自发地聚集在一块。在群体化的职务犯罪中, 每个公职人员处于大致同级的需求层次, 这是犯罪群体形成的重要引力。为达到某种目标, 他们在一定条件下就可能走到一起, 结成犯罪的群体, 并且对所在的群体有强烈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例如握有人事、 组织大权的群体如果追逐金钱,就可能通过集体研究的方式批发权力, 将权力商品化、 市场化。 “不跑不送, 降级使用; 只跑不送, 原地不动; 又跑又送, 提拔重用。 ” 这句社会上广为流传的 “跑官” 经典语即是明证。

3、 拥有不成文的群体规范。

任何带有组织性的集合体都会建立起一套约定俗成的行为规范, 以保证这种集合体的存在和有序地良性发展。 职务犯罪的群体作为一种紧密型的集合体, 也不例外。随着职务犯罪的群体化逐渐形成气候, 群体成员认识到什么行为将影响个体和群体的利益、 目标, 他们就会为这些行为确定一些期望的标准。 这种行为标准大多数是不成文的规则, 并且每个成员都是心知肚明的, 他们在相互的共同行为过程中会产生一种类化的作用, 即这些行为标准彼此趋同, 为群体成员逐渐接受, 受其约束。

4、 具有反映单位意志的表征。

群体化职务犯罪, 为达到犯罪的组织目标和个人目的往往打着单位的旗号, 利用公共权力兴风作浪。 这种通过 “红头文件” 的方式, 从外观上看, 体现出单位的独立意志, 从而使犯罪行为披着 “合法性” 的外衣, 实乃 “拴羊头卖狗肉” 的手法。

二、 群体化职务犯罪的社会心理学透视

1、 职务犯罪的群体认知失调

社会心理学的研究表明, 由于岗位不同、 条件不同, 每个人对自己所扮演角色的态度不同, 因而产生各种不同的心理状态和需求标准。具有相同的心理状态或者属于同级需求层次上的人们之间, 就容易产生近似的想法和需求, 而且互相需要同样心理状态者的支持。

该理论表明, 群体认知是群体选择外界环境的信息并经过分析评价, 获得了相同或相似的看法评价信念, 进而产生相同或者相似的情绪和行为反映。随着社会的急剧变迁和国家法治进程的大力推进, 部分公职人员没有与时俱进, 他们的认知评价出现了偏差,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相对剥夺感” 增强。

在人治社会中, 公职人员, 尤其是领导干部,拥有绝对的权力权威; 世人, 包括公职人员本人, 心目中都认为公职群体处于非常优越的地位。 他们通过公共权力的非公共使用, 感到自己没有 “摆不平” 的事。 然而, 在法治社会中, 要求公职人员必须树立权力有限意识、 服务意识、 责任意识。 “紧箍咒” 的增多, 职业角色的转变,使得一些公职人员在今昔对比中体验到自己的权力受限、 地位下降, 又加上长期的说话不灵、 办事不成,“相对剥夺感” 自然就逐渐产生了。这种心理在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时, 就会相互感染, 群体认知失调的心理不断强化。

(2) 参照群体的紊乱。

美国组织行为学者亚当斯在其著名的 “公平理论” 中认为, 当一个人做出了成绩并取得了报酬后, 他不仅关心自己所得报酬的绝对量, 而且关心自己所得报酬的相对量, 即他要将自己获得 “报偿” 与自己的 “投入” 的比值与其他人作社会比较, 比较的结果将直接影响他的心理与行为。

许多公职人员的心理失衡, 大都是从横向的“比上不足” 而来的。 某些公职人员的同学、 同乡、 同辈或者经商或者任职于私企、 外企、 国企, 在与这些高收入、 高消费的人群交往中, 会感觉到自己的 “寒酸” , 在与升迁较快的同僚相比, 感到自己的期望无望, 类似的负面攀比, 造成了他们己远不如人的心理失衡[3 ]。

(3) 时效权力的失效。

某些公职人员的权力价值观认为, 职位权力就是有职则有权, 无职则无权;权威就是有权才有威, 无权则无威。 因此, 他们在掌权时该出手时就出手。最具典型的是 “临界现象” 。某些公职人员, 尤其是领导干部, 在调岗前, 在退休前, 意识到在手的权力已时日不多了,“有权不用,过期作废” 的思想和社会现实, 使他们重新审视和估价手中的权力, 终于 “把握住了最后的时机” 。可悲的 “夕阳” 陨 “黄昏” 的案例不胜枚举。

2、 职务犯罪的群体心理防卫机制犯罪心理防卫机制是指在犯罪的思想付诸于犯罪行为之后, 为了减轻、 消除内、 外在的压力而引起的紧张不安、 焦虑、 痛苦, 以谋求自身安全和群体安全而使用的一种精神上的保护机制。 职务犯罪的群体的决策实施犯罪行为后, 必然为保护群体及其成员而运用心理防卫机制。 群体化的职务犯罪的心理防卫机制主要有三方面:

(1) 罪责连带的防卫心理。职务犯罪的群体化往往要形成一个圈子, 这个圈子一般有两个层面,其一, 从个体层面来说, 群体的 “创始人” 基于不可遏止的内在利益的需求而形成的核心圈。 圈外之人若想博得圈内之人的赏识和接纳, 或者在行为、 态度上与圈内的保持一致, 或者屈从于压力、 引诱而入圈。

其二, 从群体层面看, 这个圈子为了扩大 “统一战线” , 采取的策略是: 将可能争取的对象通过说服、 引诱、 攻击等手段 “拉下水” , 对顽固不化者打击陷害, 对走中间路线者疏远、 孤立。 犯罪群体通过同流和分流的手段, 使得群体保持了 “纯洁” , 增加了安全。

群体化职务犯罪的决策往往是群体决策, 行动是群体行为。

这种 “委员制” 成为分散或者分担责任的工具, 后果责任是不致个人独承其咎。诚如西方管理学家孔茨和奥唐纳尔所说 “由于没有一个人在实际行动上感到要对群体的行动负责, 因而也没有一个人对在该范围的行动感到要亲自负责[4 ]。 相应地说, 从形式犯罪中体现出群体成员对群体有限责任的承认。

由于犯罪群体的成员均沾了利益, 共享了资源, 因此, 一旦 “东窗事发” , 每个成员都深知一损俱损的道理, 他们之间就会订立攻守同盟, 天塌下来,共同顶着。既然人人分摊罪责, 他们常常就抱有法不治众的侥幸心理, 幻想大事化小, 小事化了, 最终不了了之。

( 2) 群体的强内聚力。管理心理学的研究发现, 群体的向心力越强, 其表现出来的力量也就越大。

职务犯罪的群体利益与成员利益休戚相关, 这就容易使得成员抱成一团, 对外的口径和行为出奇的一致, 甚至达到了模式化的程度, 群体成为一个坚不可摧的堡垒。 当犯罪群体抑或成员存在外在威胁(例如成员被双规、 逮捕等)时, 群体成员能够同舟共济, 共同抵御外来威胁。 他们主动地、 迅速地互通信息, 群策群力, 心往一块想, 劲往一处使。在查处的群体职务犯罪中, 串供、 销帐、 毁证等行为屡屡发生, 防不胜防, 给办案带来了巨大的难度, 显示了群体犯罪化强大的内聚力。

(3)“大树荫庇” 的防卫心理。在群体化职务犯罪中, 群体成员拥有的权力、 所处的地位一般是不同的。

那些能力强、 威望高、 位高权重者得到了群体成员的认可, 他们的影响力很大, 说话往往是一言九鼎, 是犯罪群体的轴心人物、 坚强的后盾。 他们有极复杂的关系网络, 在各种场合中往往表现为大家“风范” , 使人感到深不可测。 正因为如此, 他们周围才聚集了那么多追随者、 崇拜者、 卖命者。

反过来,这些群体成员无形中为他们的轴心人物提供了广阔的舞台和丰富的人力资源, 使这些轴心人物更加神秘, 能量显得异常强大。

一朝案发, 这些神通广大的所谓大人物、 领袖人物就千方百计庇护手下的“兵” , 为 “兵” 们撑腰打气, 而这些 “兵” 正是因为心中有 “兵器” , 使他们具有了 “靠山力量大, 抓住也不怕” 的心理, 甚至在事发时, 气焰嚣张, 导致案件查处举步维艰, 直至搁浅。

三、 抑制群体化职务犯罪的对策群体化职务犯罪是通过心理互动、 心理联络,从而在产生了共同的犯罪心理和犯罪环境后形成的。因而, 消除上述导致群体化职务犯罪发生的心理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必须抓住中心环节。

1、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

首先, 对公职人员进行权力观的教育。公职人员之所以会产生犯罪心理, 归根到底是他们个人的内在因素在起作用, 是他们个人的思想上的认识错误, 是他们个人的权力观产生了偏差。 “心病” 还须心理治疗。

思想教育是一项治本的措施。因而, 要经常教育公职人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使他们脑海中始终清醒地认识到自己手中的权力于民, 理应用于民, 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其次, 教育公职人员正确定位自己角色。

公职人员能否正确地给自己定位, 关系到他们能否自觉自愿的约束、 矫正自己的行为。公职人员只有认识到自己是人民的公仆, 是为公众服务的, 才能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世界观、 价值观, 才能懂得自己所处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

最后, 教育领导干部真正起到先进性作用。 “上梁不正下梁歪, 中梁不正倒下来。 ” 这句民谚充分说明了领导干部在做人入仕中的表率作用。 它关系到民心向背, 关系到国家兴亡的重大问题。广大领导干部只要 “子帅以正” , 就会 “孰敢不正” ?!“其身正,不令而行” 、 “为政以德, 譬如北辰, 居其所而众星共之。 ” ( 《论语》 )领导干部只有如此, 人民才有希望,国家才能昌盛。

2、灭除职务犯罪人员心理防卫的 “拐杖”在查处公职犯罪中, 往往出现 “拔出一个带出一窝” 的现象。 对此种大面积的公职犯罪, 不能因为涉及面广、 涉案量大而姑息养奸。如果采取隔靴搔痒、 法不责众的处理方法, 那么不责之众就会越来越众。

我们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必须坚持我国宪法规定的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 必须追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我国不允许有任何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组织和公民” 这一原则。只要参与了犯罪, 不论其罪行大小、 责任轻重, 都必须依法使其承担行为责任。

对于内聚力较强的公职犯罪群体, 可以采取灵活的策略各个击破的战术, 分化、 瓦解看似 “铁板一块” 的犯罪群体, 对于犯罪群体中所谓的 “大树” , 不论其 “枝多繁” 、 “叶多茂” 、 “根多深” , 都必须坚决伐之、 倒之, 决不手软。


版权所有,每天学点心理学 丨如未注明 , 均为原创丨转载请注明心理学分析未成年人的暴力犯罪
喜欢 (0)
[]
分享 (0)
管理员
关于作者:
梦、让自己飘渺不定~
发表我的评论
取消评论

表情 签到

Hi,您需要填写昵称和邮箱!

  • 昵称 (必填)
  • 邮箱 (必填)
  • 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