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有一个常识,精神病人杀人是不犯法的。在很多杀人案件中,会有凶手做精神病鉴定,“精神病”到底能不能成为犯罪人的脱罪金牌?
“精神病”到底能不能成为犯罪人的脱罪金牌?
半个月前被媒体曝光的四川师大杀人案件中,被害人家属一直在强调要将凶手绳之以法,而凶手家属抛出了凶手患有“精神病”的说法,强调凶手在成长的过程中患有抑郁症,曾经两次试图自杀,很多时候会有不自觉的行为。那么问题来了,
凶手在犯下如此残忍的罪行后,会不会仅仅因为曾经患过“精神病”,就能脱罪呢?
法律角度
关于这个问题,先从法律条款角度来进行解读:
从法律上来说,我国刑诉法规定,任何一个犯罪嫌疑人,都有权申请做“精神病”鉴定,这是法律赋予他们的一项权利。法官在发现被告人犯罪时可能存在精神错乱的情况时,可以依职权要求对被告人做司法精神病鉴定。
但是,这绝不代表法官在审理此案时,就会因此给他们判无罪!
因为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只有当“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犯案时,而且还要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后,才不负刑事责任。换言之,如果一个凶犯有精神病,但他犯案时的神志是完全清醒的,而不是那种“见谁砍谁”的发狂状态,那么他仍然必须负全责。而如果他犯案时神志是部分清醒的,也只会根据实际情况部分“减刑”。 所以,“精神病”并不是“免死牌”。
历史相关案件
犹记否,在2015年的“6.20”宝马肇事案中,“间歇性精神病”走进了人们的视野,法院对被告人王季当时的精神状况做了鉴定,最后由官方公布的结果为:“根据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这种时而发病时而正常的精神病一时之间让人争相调侃并模仿。
与四川师大杀人案类似的校园杀人案中,马加爵事件中,马加爵也接受过司法精神病鉴定,鉴定的结果是并没有精神病,所以不考虑减刑等。同样,复旦投毒杀人案的那个凶手林森浩,曾经表示自己作案时有“精神病”,但最终通过公正的鉴定,法院认定他杀人时“没病”,并判处了他死刑。
再次联系川师大杀人案
再回到川师大这起案件中,目前根据警方通报和媒体报道,凶手滕某是在与被害者芦某某发生矛盾的次日,先去超市买了刀,然后还意识清醒的约被害人去自习室,之后才作案。
作案前,他还曾为是否杀人而纠结过。而在他作案后,又主动让同学去报警……恰恰是这一系列看起来像是“有预谋”的行为,导致了在滕某的家长称滕某有“精神病”后,舆论反应会如此强烈。目前,对于滕某杀人时是否处于“失控”或“部分失控”状态的精神鉴定还在进行中,希望大家可以相信我们的法律和法院。
相关知识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同时我国刑法明文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只是医学上的精神病中极小的一部分,即对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有影响的一部分。因此不能简单得出 “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结果一概不负刑事责任”这样的结论。